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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260余万 城建集团项目经理一审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21    点击率:4

    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虚报工程造价等手段,贪污工款二百六十余万元。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王民岗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王民岗有期徒刑十五年。

    王民岗今年49岁,陕西高陵县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际广场工程项目部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民岗于2002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西区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中关村西区信息大厦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中关村信息大厦项目前期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以其控制的北京捷音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城建集团签订虚假咨询协议书的手段,以向捷音联公司支付咨询费为名,先后十三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转入捷音联公司,非法占有。

    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王民岗利用担任城建集团旭日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该工程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工程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采取虚增施工单位工程量的手段,由城建集团向该公司多付工程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偿还王民岗向该公司的借款。

    2007年2、3月间,他利用担任城建集团旭日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向工程分包单位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造价、压低施工方应得工程款的手段,以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为名,将公款人民币75万元转入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将该公司返回的上述钱款变现,除7万元用于支付旭日广场项目植树款外,将其余人民币60余万元非法占有。

    2009年6月间,他还利用担任城建集团南京国际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在该工程项目中签订分包合同的职务便利,与吴江市某钢架彩板厂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2.94万元的虚假工程合同,并以支付工程款为名,将公款转入该厂,在该厂将上述钱款返回后,王民岗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元非法占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民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巨额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本案赃款已被追缴,可酌情对王民岗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